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19號
TPDV,107,訴,2919,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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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91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被   告 三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英里
被   告 陳文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7年9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玖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約定以原告總行或與被告有 業務往來之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可憑(見本院卷第20頁),而原 告總行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見本院卷 第145頁),屬本院管轄範圍,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三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文公司)於 民國105年3月16日邀同被告鄭英里陳文堅(下稱鄭英里陳文堅)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確 認表,約定於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範圍內為授信往 來,鄭英里陳文堅就三文公司於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透 支、貼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應收帳款承購契 約、光票買入等外匯業務及其他債務,與三文公司連帶負清



償責任;三文公司並據此於106年9月19日填寫撥款申請書, 向伊申請撥款1,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08年3 月19日止,利息按伊銀行12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利率1.065%加 碼1.75%(稅賦另計)現以年息2.9757%計算,並同意按伊銀 行每日利率浮動調整。如逾期還本或付息,除依上開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 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07年5月14日起未依 約清償,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約定,被告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尚欠479萬3,91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為給付。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3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 、確認表、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 細查詢、一般存單利率定存利率1年期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13-45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附表
┌──┬──────┬──────────┬──────────┐
│編號│請 求 金 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
│ 1 │3,355,745元 │自107年5月15日起至清│自107年6月16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年息2.97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計算之利息。 │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 2 │1,438,173元 │自107年5月15日起至清│自107年6月16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年息2.97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計算之利息。 │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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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