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42號原 告 曾美足被 告 邱秀香 邱裕翔法定代理人 邱春良 曾秋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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