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467號
TPDV,107,聲,467,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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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鄭雪真
 
 
相 對 人 柳樹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柳樹德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按
: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200萬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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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