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鄭雪真
相 對 人 柳樹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柳樹德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按
: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200萬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