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228號
TPDV,107,簡上,228,2018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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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仁康醫院
法定代理人 康義勝
訴訟代理人 邱翊烜
      謝宗運
      黃恩亮
被 上訴 人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
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
提出承租臺北市○○區○○路○段○○○○○○○號之租約及租
金給付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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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