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139號
TPDV,107,法,139,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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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蔡秋棠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秋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 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 69年4月26日 經(六九)農一三二0七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 記處於 69年5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9冊 、第41頁第853號)。因業務需要修正捐助章程第3條、第10 條、第15條、第24條、第25條文,並提請107年7月25日第11 屆第 5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復經行政院農委 會局以107年8月16日農授漁字第 1071213991B號函同意,變 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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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