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謝森展
代 理 人 胡庭維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謝森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第10屆第 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通過捐助章程第8條,依法請求准予 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 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該會第10屆第1次 董事會會議確有決議通過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 (本院卷第59至67頁、第107頁),該次捐助章程修訂並經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7年7月13日以農授糧字第1071037842 號函同意辦理(本院卷第93頁),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