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3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詹智凱
蔡心苑律師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
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107年度建字第236號民事判 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 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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