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莊秀美
林暐峰
代 理 人 林義勝
送達代收人 蕭蒼澤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莊文雄、莊陳梅等人就免除扶養義務事
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四、又為利程序進行,請補正林義勝有受委任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