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7年度,448號
TPDV,107,家非調,448,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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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莊秀美
      林暐峰
代 理 人 林義勝
送達代收人 蕭蒼澤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莊文雄莊陳梅等人就免除扶養義務事
  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四、又為利程序進行,請補正林義勝有受委任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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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