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3年度繼字第995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孟昕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 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家事法庭函、現金 卡申請書、帳務明細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 函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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