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204號
TPDV,107,司聲,1204,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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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詹豐州
相 對 人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建志
相 對 人 陳又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 6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3,856元(見107年度重訴字第610號卷 第3頁),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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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