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293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吳峻德
法定代理人 吳錦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吳峻德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吳錦杏。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 件亦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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