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88年度,282號
TPHV,88,上,282,20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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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八二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八樓
   被上訴人   甲○○   住台北市○○○路二號五樓十一室
          和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號五樓十一室
   法定代理人  陳鴻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蔡 翁 金針
                        法 官 林 恩 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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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