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李家興代 理 人 法扶律師陳文祥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代 理 人 吳美齡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代 理 人 曹𦓻峸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丁駿華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飛宏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0號裁定於民國 107年2月9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 查,債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法商法國巴黎人壽股份有限公 司保單,惟無解約金;僅就債務人任職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尚有扣得薪資新台幣(下同)5790元外,無其他財產 ,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7年3月 21日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新光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函、南山 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函、保德信國際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函、新 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函、臺銀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函、法商法 國巴黎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函、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足憑;因財產價 值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本院於107年 9月7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 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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