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竺天翔
謝建新
陳誠德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應於就任 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 報;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 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 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 資格之證明;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344條準用第83條第1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采公司 )業經臺北市商業處命令解散,聲請人等為寶采公司之董事 ,依法為清算人,爰檢具臺北市商業處民國(下同)107年7 月23日北市商二字第10731467200號函、寶采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等件影本,向本院呈報渠等為寶采公司之清算人云云 。惟查聲請人竺天翔、謝建新、陳誠德係經寶采公司於99年 3月26日召開股東會選任渠等為清算人(下稱系爭股東會) ,有系爭股東會議事錄影本附卷可稽,然系爭股東會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37號判決確認寶采公司於99年3 月26日在台北市○○街0號所召開之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並 告確定,有前開高等法院判決影本附卷可徵,並經本院調閱 相關案卷查核無訛。是系爭股東會既經判決不存在確定,聲 請人等即非寶采公司之董事,亦非法定清算人,其聲請呈報 為寶采公司之清算人,於法不合,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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