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1194號
TPDV,107,司催,1194,2018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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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葉寶珠(即葉阿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未提供受益憑 證分割協議書,本院無從判定全體繼承人是否同意被繼承人 葉阿素持有「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受益 憑證由聲請人全部繼承,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 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 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 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該 裁定於107年8月3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萬華分局莒光路派出所,於同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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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