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100號
TPDV,107,司促,15100,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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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慧玲(即陳盛添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璋(即陳盛添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伃貞(即陳盛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盛添之遺產範圍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肆
  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盛添之遺產範圍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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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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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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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2,116元     │民國107年4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79 │
├──┼─────────┼─────────┼──────┼────────┤
│002 │ 3,313元     │民國107年4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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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