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慧玲(即陳盛添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璋(即陳盛添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伃貞(即陳盛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盛添之遺產範圍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肆
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盛添之遺產範圍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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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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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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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2,116元 │民國107年4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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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3,313元 │民國107年4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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