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83號
TPDV,107,司促,15083,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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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長清
      李恒旭
      王為謙(原名王濟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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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