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80號
TPDV,107,司促,15080,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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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代 理 人 胡雅筑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希羅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東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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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希羅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