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代 理 人 陳祈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中旭(原名詹勇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以每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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