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73號
TPDV,107,司促,15073,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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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代 理 人 陳祈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中旭(原名詹勇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以每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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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