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代 理 人 陳祈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信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新臺幣伍仟
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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