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71號
TPDV,107,司促,15071,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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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代 理 人 陳祈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文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AIG信用卡違約金部分約定,以應付
  當期應付帳款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2﹪逾期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5000元等語,顯見當事人間已對
  違約金定有請求上限之約定,然本件聲請人就逾此部分之請
  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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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