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67號
TPDV,107,司促,15067,201809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零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
  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