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敏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邱敏鎰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
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
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
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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