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 年度司促字第14890 號)
緣債務人翁淑媛於民國93年0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7 年09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3
3500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