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890號
TPDV,107,司促,14890,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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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 年度司促字第14890 號)
  緣債務人翁淑媛於民國93年0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7 年09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3
  3500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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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