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865號
TPDV,107,司促,14865,2018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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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煥洋(原名張聖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債權分割之通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公
  告於報紙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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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