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841號
TPDV,107,司促,14841,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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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祈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建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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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