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833號
TPDV,107,司促,14833,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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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國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素連
      葉海瑞
一、債務人高素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拾陸萬貳仟參
  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高素連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葉海瑞清償。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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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