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武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貳仟陸佰捌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三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