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761號
TPDV,107,司促,14761,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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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珮渝(原名劉書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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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