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呂建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珍律師(即陳森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森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森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
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森和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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