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755號
TPDV,107,司促,14755,2018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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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呂建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珍律師(即陳森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森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森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
  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森和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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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