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莊承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
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新臺幣伍仟元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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