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714號
TPDV,107,司促,14714,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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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柒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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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