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雋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4658號)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蔡雋寧前於民國105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4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
尚積欠聲請人1,091,685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7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
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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