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穎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4656號)
( 一)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 在案,惟
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 債務人陳穎信前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以下同)1,470,000 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
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
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25,556 元,及自民國
107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2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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