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國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連續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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