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12號
TPDV,107,司促,14612,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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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一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貳仟貳佰零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一龍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7% │
│  │168170│     │9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8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周一龍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57% │
│  │277539│     │9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周一龍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1%│
│  │238037│     │9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周一龍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57% │
│  │327985│     │9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周一龍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7230 │     │8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4612號)
(一)債務人周一龍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21年03月1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9月13日止累計1,686,145元正未給付,其中1,681,708元
  為本金;4,4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一龍於民國105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08年06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
  13日止累計279,440元正未給付,其中277,539元為本金;1,
  60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周一龍於民國105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21年03月1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
  月13日止累計240,047元正未給付,其中238,037元為本金;
  1,71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周一龍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21年03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
  13日止累計329,987元正未給付,其中327,985元為本金;1,
  756元為利息;24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
(五)債務人周一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15日止累計87,430元正未給付,
  其中87,230元為消費款;200元為循環利息(2018/8/10~2018
  /08/1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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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