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557號
TPDV,107,司促,14557,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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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金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邱金滿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
    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136749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
    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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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