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金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邱金滿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
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136749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
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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