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553號
TPDV,107,司促,14553,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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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八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翁怡婷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
    續費50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
    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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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