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551號
TPDV,107,司促,14551,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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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俊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慶恩
      曾張淑真(即曾憲傑之繼承人)
 
      曾慶典(即曾憲傑之繼承人)
 
      曾加榮(即曾憲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曾張淑真(即曾憲傑之繼承人)曾慶典(即曾憲傑
  之繼承人)、曾加榮(即曾憲傑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曾憲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曾慶恩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玖萬柒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加榮、曾張│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97623 │淑真、曾慶典│2月01日起  │4月30日止  │       │
│  │元  │、曾慶恩  │      │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502%  │
│  │   │      │5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加榮、曾│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7623 │張淑真、曾│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慶典、曾慶│      │      │百分之十,逾期│
│  │   │恩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4551號)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張淑真曾慶典曾加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
  憲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曾慶恩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以下同)97,62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借款人曾慶恩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曾憲傑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
  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
  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
  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
  借據第三條第一項),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
  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97,623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
  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
  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然曾
  憲傑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另
  債權人向債務人曾慶恩及連帶保證人曾憲傑(歿)請求連帶清
  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證人曾憲傑已於105年5月間死亡《證
  四》,經查連帶保證人曾憲傑之繼承人曾張淑真曾慶典
  曾加榮亦未聲明拋棄繼承《證五》,依民法相關規定其繼承
  人曾張淑真曾慶典曾加榮對被繼承人曾憲傑之債務,在
  繼承曾憲傑遺產範圍內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物:
  證一: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證二:基本放款利率表乙份
  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
  證四:除戶戶籍謄本乙份
  證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0000000000號函乙份
  證六:繼承系統表乙份
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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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