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480號
TPDV,107,司促,14480,2018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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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偕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4480號)
  ( 一) 債務人偕厲生於民國92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
    民國92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9月12日止累計126,487 元正未
    給付,其中41,062元為本金;85,425元為利息;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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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