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偕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4480號)
( 一) 債務人偕厲生於民國92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
民國92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9月12日止累計126,487 元正未
給付,其中41,062元為本金;85,425元為利息;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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