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郭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明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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