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340號
TPDV,107,司促,14340,201809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關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柒佰壹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