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明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楊明鍵給付之金額,究為美金87,078.08 元及新加坡幣4,561.91元?抑為新臺幣2,789,300元?(請 擇一主張)。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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