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335號
TPDV,107,司促,14335,2018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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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明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楊明鍵給付之金額,究為美金87,078.08
  元及新加坡幣4,561.91元?抑為新臺幣2,789,300元?(請
  擇一主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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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