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308號
TPDV,107,司促,14308,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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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至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至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至元國際公司)與聲請人 簽訂辦公室服務條款,使用聲請人提供之空間或進行商業登 記使用,惟相對人至元國際公司積欠聲請人辦公室服務費新 臺幣62,575元,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 件相對人至元國際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 人至元國際公司之代表人設籍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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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