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健晃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對翁健晃(保證人)請求給付?若是,請
具狀更正聲明(保證人於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無效果時,負清
償之責。)若不願對其請求,亦請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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