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307號
TPDV,107,司促,14307,20180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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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健晃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對翁健晃(保證人)請求給付?若是,請
  具狀更正聲明(保證人於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無效果時,負清
  償之責。)若不願對其請求,亦請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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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