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307號
TPDV,107,司促,14307,2018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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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健晃
 
 
一、債務人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
  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翁健晃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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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