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280號
TPDV,107,司促,14280,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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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立德宜德股份有限公司
 
      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樹波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參佰參拾萬肆仟
  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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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德宜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