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立德宜德股份有限公司
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樹波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參佰參拾萬肆仟
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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