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志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岳霖律師(即謝禎恩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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