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201號
TPDV,107,司促,14201,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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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世濤(原名陳聰)
 
      李卉瓔(原名李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參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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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