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禮仲
相 對 人 旺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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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司促字第14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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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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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AG0000000 │3,300,000元 │107年3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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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AG0000000 │1,500,000元 │107年8月2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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