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153號
TPDV,107,司促,14153,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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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禮仲
相 對 人 旺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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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司促字第14153號│
├──┬─────┬──────┬──────┬─────┬───────┤
│編號│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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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AG0000000 │3,300,000元 │107年3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
│002 │AG0000000 │1,500,000元 │107年8月2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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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